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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军律师 黄建军律师于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刑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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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准确适用法律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可以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的法律制度。精神损失是一种无形的损失,它可以致使受害人受到精神上的较为严重的损害。其表现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精神痛苦表现为使人产生恐惧、愤怒、焦虑、悲伤、绝望、羞辱等不良感情,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则表现为威望的降低等人格的受损。精神损失虽然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和支持,但对受害人的抚慰可以以金钱来衡量和支付。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另外还有几个不同的名字,如精神损害补偿、人格损害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等。从严格意义上讲,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非财产损害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了除财产损害赔偿以外的各类损害赔偿,如因侵害人身、侵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非财产赔偿,可见,非财产损害赔偿是相对于财产损害赔偿而言的概念,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则不一定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以财产权作为精神损害客体,易被理解,因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同时,还致人精神损害,若以等价被偿的方式赔偿仍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那么,在精神利益日益受到加强保护的今天,对那些财产受到侵害予以精神抚慰就成为必要。但是对于财产权所受侵害,《民法通则》采用补偿原则,仅承认财产损害赔偿,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司法实践中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亦一向采取全面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并不是任何权利受侵害都可以进行精神损害索赔,一般而言,只有消费者在人格权受到侵害,并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有金钱抚慰之必要时,方应主张精神损害索赔。对于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一般不能进行精神损害索赔。所以,消费者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因财产权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一般不可索赔精神损失费。但在特定条件下,受害人可因财产侵权之诉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法律对此问题亦做出了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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