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军律师于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积累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刑事... 详细>>
律师姓名:黄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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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应当出庭作证?以下编辑在本文就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知识详细介绍。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具体体现在:
(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法律授权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享有一定的程序处分权,即只要控辩双方未对证人证言明确表示异议,则书面证言亦可使用。
(二)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只有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证人、关键证人,才需要出庭作证。根据历年来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得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目击案件的发生,是案件主要甚至唯一的证人,对于印证其他可能定案的证据具有重要意义等。既包括单独影响定罪、量刑,也包括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
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曾经要求对于那些关系到死刑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关键事实,必须达到“结论唯一”的证明标准。
而在针对哪些事实属于死刑案件的重要事实、关键事实时,该《规定》第5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显然,上述七项事实就属于关系到死刑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关键事实。
(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立法上设立证人出庭制度的目的,还在于确保法庭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作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在哪些证人应当出庭的问题上,承担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自当享有一定的裁量、酌处权。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解释:“根据本款规定,证人证言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证人应当以出庭的方式作证。”据此,上述三项条件之间系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只有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前提下,证人才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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